“行政约谈”:最具威慑力的指导遍地开花
行政约谈将成为常态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2015年,工商部门会继续采取约谈形式来指导和规范电商行业和企业,并将行政约谈常态化。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2015年,在规范电商企业7日无理由退货行为,引导电商企业加强自律,积极化解消费纠纷方面,将对消费者诉求相对集中的重点行业或者企业,组织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 新年伊始,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约谈方面已经有了新动作。甘肃省工商局近日颁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等8种行为,都可能要接受辖区工商机关的行政约谈。工商部门对约谈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吉林省工商局下发了《消费侵权行政约谈制度(暂行)》,14种经营行为被列为约谈对象,对于不履行约谈要求的违法经营者,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不参加约谈将被记入信用黑名单。 各地也继续刮起了“约谈风”。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召集镇江美团网、my0511、“镇江吃喝玩乐”公众号、“一起镇江”公众号等知名网络、微信公众平台,召开行政约谈会,强调诚信守法经营,公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八项规范。内蒙古包头市工商局召开全市品牌汽车经销商行政约谈会,对包头市2014年家用汽车行业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品牌汽车经销商今后的经营行为提出了行政要求。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邀请20多家商业流通企业以及市场负责人约谈,依法指导规范经营。 点评 为消费者做主值得称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 为更好地贯彻新《消法》,工商部门灵活地采用约谈的办法值得称道,从效果上看至少有三大亮点: 一是刚柔并济。约谈性质是谈话,是工商部门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代替消费者向商家反映和质询的过程。之所以是“谈”而不是“训”,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增加执法部门和商家的沟通和协调,增加互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本点,通过共同努力,达到共赢目的。如果个别不法商家对“约谈”不听,甚至不来或抵触,那么,工商部门就会采取将其纳入黑名单等措施。这种做法效果不错,据了解,约谈后的商家大都有所改善。 二是增加宣贯力度。新《消法》才实施一年,一些商家可能还没有真正明白条文和立法精神。特别是各级工商部门还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这就更需要商家了解。约谈就是向商家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最终目的在于商家不仅要坚决执行,而且还要明白为什么这样规定,知晓不执行的后果。工商部门通过约谈的形式,充分宣传了新《消法》,是透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的前提。同时,商家也通过约谈了解到法律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这种开诚布公的执法形式值得点赞。 三是立足于消费者。工商部门约谈的内容和动机是什么?当然是立足于消费维权,立足于消费者。约谈内容不是泛泛的,而是通过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些难点问题,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这些问题不仅是新《消法》实施中的难点,而且还是关乎到每个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工商部门通过约谈,架起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纽带。为消费者做主,为消费者呐喊,正是约谈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建议 行政约谈应更加透明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约谈应作为新《消法》宣贯的手段,成为沟通商家和消费者的桥梁,不能让约谈代替执法,更不能代替处罚。同时,约谈的具体内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效果由社会监督。 ●曹毅(律师):从行政约谈执行的现状来看,存在运行程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晰、救济途径缺乏等与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相悖的缺憾。建议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基本法的角度,尽快完善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确定行政约谈的一般法律程序,并设立因约谈导致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白猛(工程师):我认为行政部门约谈电商,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我觉得,行政约谈应该更加透明,特别是约谈的内容,约谈后电商的做法等。如果电商没有按照约谈的情况进行整改,行政部门如何处理,如何处罚和督促改正。我建议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公开的渠道,比如通过专门的媒体和网站,把这些信息汇集成一个流程,就像网站购买商品一样,对是否发货,到哪个环节了等信息及时公布,让约谈更透明,让约谈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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