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最具普惠性的官司还在路上
点评 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以及其一波三折的经历,浙江省消保委的起诉意味着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程序终于开始启动,作为新《消法》实施后的第一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这一案例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开启了我国利用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历史。 浙江省消保委通过公益诉讼挑战的是带有公权力色彩的行业,虽然铁路已经改制成企业,但是作为一个长期政企不分的行业,在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是比较缓慢的,习惯于用原有的行政权力对经营行为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可以对此类利益格局产生触动,帮助铁路企业改变原先过多依靠公权力的作风,学会用法律来处理此类经营的法律关系。 对“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诉讼并非第一次,2014年曾有消费者因车票丢失被强制补票,而以个人身份起诉广州铁路局,并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胜诉。消费者虽然胜诉了,“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依然存在,并被继续执行,这就需要公益诉讼发挥作用。个人消费者胜诉只能维护个人利益,而浙江省消保委就此不合理规定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倒逼铁路公司改变不合理规定,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意义也在于此。 建议 对抗不平等条款 ●何山(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公益诉讼所指向的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格式条款的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二是有格式合同的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于涉及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在举证上更加方便,起诉方只需要证明该合同条款存在,且该条款违背公平、信用的原则,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即可提起诉讼。因此,以后公益诉讼可以在不合理、不平等格式条款方面发力。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打击霸王条款,更能体现出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林先生(普通消费者):曾有公开报道,消费者在银行取钱,离开柜台后发现少了,银行表示离柜概不负责。而如果银行给的钱多了,银行则可以追究到底,这无疑是不公平的。还有的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也是把责任全部推到消费者身上。但是消费者个人要和银行较真很困难。就算一个消费者打赢了官司,也只能解决一个人的问题,其他人照样被坑。如果消费者组织能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让这些占有强势地位的企业撤销它们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真是大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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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公益诉讼,不平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