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条例”:最贴心的地方法规升级换代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2015-03-16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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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正式实施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启动了对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作为规范消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对新《消法》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进行完善,使得其更具操作性,并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成为修订的重点。

  回应新期盼

  《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作为消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适应了各地的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但随着新《消法》的实施以及消费方式、消费热点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消费维权的需求。记者统计发现,包括上海、北京、浙江、四川、安徽、山东、江西等多个省市在内的《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距离上次修订已有多年,已不能满足上位法新《消法》的法定要求,亟待修订。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认为,上海《消条》自2003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十多年间,上海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消费的方式、理念、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

  记者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近年来,网购等新兴领域的消费快速增长,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逐年上升。其中,网购类投诉从2003年的102件增至2013年的16677件,增长了162倍。而预付卡消费投诉则由28件上升至3425件,增长121倍。此外,生活消费的重点已由商品消费向服务消费转移,投诉比率从2003年的64:36变为38:62。教育培训类投诉以年均18%的速度稳步攀升,成为消费维权的新热点。

  陈学军局长指出,修改《消条》是应对消费领域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需要,是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水平的需要,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保委的一些创新工作方式,需要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和长效化,这也是落实新《消法》新制度的迫切需要。

  新《消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公益诉讼等作了重要规范,新增远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耐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等新制度,并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了规定。而目前各省(区、市)实施的《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中多项内容与新《消法》不一致,亟待修改并从操作层面作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上海、安徽、江西、河北等地已经启动地方《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四川、浙江、江苏、吉林、黑龙江、陕西等省市已列入工作计划。其中,上海《消条》于去年11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操作性更强

  据了解,上海《消条》的修订,定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定,突出经营者义务。通过贯彻落实国家法律,体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地域特色和地方特点。

  上海市结合消费者对健身、美容美发、洗浴、汽修等多个消费领域的商业特许经营加盟投诉数量快速增加趋势,在《消条》中创设性地规定了特许加盟必须明示规则。为解决现行法律框架内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规定经营者需将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5年。将消保委的公益性职责扩大为10项,其中将参与价格听证、开展比较试验等多年来的相关创新经验通过《消条》予以固化。《消条》还规定,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违反这一规定,商家或将面临最高达5万元的罚款等处罚。

  新《消法》创新性地在网购等领域设置“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首度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赋予法律依据。新规引发好评如潮,然而不少电商就此又自行就适用商品范围、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设定退货门槛,引发许多争议和投诉。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去年,上海共受理各类网络销售商品投诉18756件,其中,涉及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投诉近千件。

  对此,上海新《消条》作出了电商针对退货条款必须做到“一人一物一确认”的规定,要求“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另据了解,安徽省《消条》的修订也对网购、举证责任倒置、三包责任、欺诈行为、消费者信息保障等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并在以往对15个行业进行特别规制的基础上,新增汽车和预付卡消费等新行业,让新《消法》的亮点更具可操作性。

  河北省《消条》(修正案草案)则将农资、农机举证责任确定为特殊举证责任,规定由经营者对质量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间为一年。

  点评

  不能一味照搬照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所主任钟刚

  《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是对《消法》具体实施的重要补充法规,其修订是与新《消法》立法保持一致,并体现时代特点和地方消费维权特色的重大立法举措,相对于《消法》而言,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应突出以下重点:要细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针对经营者不同的违法行为,必须拟定对应的处罚幅度,与当地经济水平持平,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如退款、退货、修理、更换和重作等,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定,这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前线;必须呼应网络消费的新发展、新问题和新模式,在退货条款的具体规定上予以进一步明确;必须考虑公益诉讼的发展,根据地方各自情况,界定清晰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及其职责。

  鉴于各省(区、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存在差异,《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修订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来对新《消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形成自身特色,真正发挥作用,不能一味照搬照抄。

  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型消费关系和消费形式不断出现,地方立法一定要顺应时代要求,呼应网络时代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消费纠纷涉及面广、条块多,在地方立法时,要尽力理顺各部门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矛盾和推诿。

  当前预付卡消费者引发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针对以预付卡消费模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细化规范经营规定,明确其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此外,金融消费引发的纠纷逐年呈现上升态势,有条件的地区应该在细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规定上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建议

  切忌各自为政

  ●刘春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作为各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其修订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不仅要有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和专家的代表,而且还要有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和消费者的代表献言建策,实现平等对话,争论和交锋,才能体现立法的价值导向和利益平衡。同时,我认为,修订要科学合理,切忌各自为政。就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来说,若不同省市对该法条执行的标准存在差异,将对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电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不利影响,难以达到利益均衡。

  ●邹荣(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我认为要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经营者通过与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这种为特定消费者服务的行为一旦不加控制,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消条》或《〈消法〉实施办法》修订要注重消费者关联权利的保护,制定相关的法条,一方面经营者要承诺获取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当消费者有证据表明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时,需赋予起诉权,设置赔偿制度。较严重的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泄露事件,有必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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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