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受骗 新《消法》维权退款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闫振海 李建 2015-03-16 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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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隆化县消费者协会运用新《消法》成功解决一起因电视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追回购货款1235元。

  隆化县隆化镇丁女士患糖尿病多年。今年4月1日,她在电视上看到一则“补王虫草精口嚼片”治疗糖尿病的广告,按照电视上提供的电话进行咨询,对方称“您很幸运,我们正在开展全国免费优惠赠送活动,以前服用一年的药量价格是1万多元,现在您只需要花费1235元的包装费和邮递费等费用就可以了。”

  随后,丁女士订购了服用一年的药。4月9日下午,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邮件送到丁女士家中。因家中有客人,丁女士没有查验就签收了,并付清了1235元货款。快递员走后不到5分钟,丁女士打开包裹发现其中只有96片药,按照说明书一天吃4片,只能吃24天,并非是一年的量。丁女士马上与快递公司联系,说明货物数量不对,要求退货。快递公司答复:签收单已经扫描,要想退货必须得到商家的同意。丁女士又给远在江苏省昆山市的商家打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货。商家以“我们给你寄的就是一年的量,说明书印错了”为由拒绝退货。

  丁女士拨通了隆化县消协的电话。消协工作人员一方面通知快递公司暂停汇出丁女士刚刚交付的货款,一方面要求丁女士将药品及相关证据带到消协查验。

  经查验发现,该“补王虫草精口嚼片”属保健食品,只具有免疫调节功能,并无治疗功效,其数量也与丁女士反映的一致。隆化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约谈了快递公司负责人,指出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而从丁女士反映的情况看,商家已涉嫌虚假宣传,希望快递公司能够依法抵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快递公司同意退货,1235元货款回到了丁女士手中。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隆化县消协已经及时向江苏省昆山市工商部门通报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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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