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快递被冒领:应由网店赔偿购货款和邮费
□案例3 出售“召回车”构成商业欺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万元的价格从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蓝德小型越野车。2014年2月,中进公司通知王先生该车应当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车公司就已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先生所购车辆。 王先生以中进公司构成商业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销售商需给三倍赔偿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中进公司隐瞒车辆瑕疵销售,构成商业欺诈。由于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法院终审判决中进公司为王先生办理退车,并赔偿王先生一倍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而按照修订后的新《消法》,若发生上述行为,汽车销售商则需给予消费者高达三倍购车款的赔偿。 >>专家解读 “汽车三包”已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认为,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赔偿。对此,赵占领介绍,根据其所知的案例当中,由于召回汽车出现的经销商欺诈行为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在汽车相关的管理法规中,已经对召回的汽车不得再销售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此类案件属于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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