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烟草广告被关“禁闭”
昨天,广告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由“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新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10岁以下不得代言广告 新广告法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同时,新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显著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 新广告法对健康养生类栏目也作出规定,要求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新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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