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摩托车刹车失灵致人亡案
【案情简介】 保定博野县贾先生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5年8月30日,其父亲贾青民在博野县西关车业销售部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于当天晚上7点在骑行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贾先生一家人认为摩托车刹车失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找到经销商讨要说法,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说明情况后厂家要求做摩托车质量鉴定。可鉴定结果出来近三个月,摩托车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仍拖延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博野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员核实情况。2015年9月16日,博野县交警大队委托鉴定中心对这辆常州豪爵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的二轮摩托车进行了刹车质量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车后轮制动摇臂与后轮制动轴未紧密连接,制动性能不合格。 博野县消协多次组织消费者、西关车业销售部、摩托车生产制造商常州豪爵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代表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常州豪爵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赔偿投诉人贾先生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9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及其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受到损害是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故本案贾先生一家人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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