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新车瑕疵退车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2日,王女士在固安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荣威350s汽车一辆,价值6.2万元。几天后,在去上牌照的路上听到车辆有异响,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车前保险杠和雾灯框有飞漆现象,似有维修痕迹。王女士怀疑不是新车,商家有欺诈行为,于是要求换车、赔偿,商家否认王女士的说法,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到固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开始,商家否认车辆是维修车,并拒绝消费者更换新车的要求。固安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经营者证明:车辆出现异响的原因和车前保险杠和雾灯框有补漆痕迹的原因。经营者称:车辆出现异响是因为车门内板有一卡扣没有安插到位,现已卡到位,异响消除;补漆痕迹是本店职工搬运不当,蹭坏了一小块面漆,未向店领导汇报,私自进行了处理。店主认为:此车是新车,出现的问题是小瑕疵,且是职员个人所为,不符合更换新车的条件,可以给一定的补偿,但不能更换新车。 消协认为汽车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此车维修过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调换新车。鉴于经营者经销的此款车没有现车,所以支持王女士要求退车的诉求,并建议汽车经营者对王女士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经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补偿王女士人民币6000元,原车退回,商家退还全部购车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汽车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此车维修过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事实清楚,消费者更换新车的要求合法。第二、汽车经营者是销售瑕疵产品还是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释义,构成欺诈行为需要具备4个要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通观整个案件,该车只进行了微小面积的补漆,并不是事故车或二手车作新车销售,只能认定为商品有瑕疵;经营者并非故意隐瞒,不能认定其是故意欺诈,但其未告知消费者瑕疵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商不管是否知道产品有瑕疵,但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第三、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汽车经营者履行举证责任是恰当的。 本案中,王女士要求更换新车,但商家经销的此款车没有现车,王女士改变诉求,要求退车,并进行经济赔偿,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使纠纷得到了较圆满的解决。 |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
关键词:315,消费,网络消费,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