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房遭抵押又再售 房屋权属引连环官司
8年前购买的在建商品房,3年后收房时得知被开发商抵押给了第三方,还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讨要房屋,购房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过长达3年的诉讼之路,法院却以第三方在房管局网签为由将房屋判给了第三方。明明自己先买的房,为何要让给后来者,难道房屋买卖可以不遵循先后顺序?另外,网签到底能不能作为房屋物权归属的依据? 房企“一房两卖” 2006年,西安的杜女士和其他4名业主各自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丽湾蓝湖小区的商品房,该小区房屋由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锐捷公司)开发建造。同年1月12日,杜女士等人分别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首次付款91%,其余房款于2008年全部付清。5套房共计176.3万余元。 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陕西锐捷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向杜女士等人交房。随后,杜女士等人得知开发商因欠施工方工程款,将房屋抵押给了施工方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环宇西安分公司),双方还于2009年2月19日和同年4月27日分别签订了《抵房协议》和《补充协议》。为索要房屋,杜女士等人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放商承诺:双方工程完工结算后,将房屋返还业主。 然而,直到2010年,陕西锐捷公司还是没有交房。杜女士等人得知,陕西锐捷公司早在2009年5月13日就与浙江环宇西安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杜女士等人的房屋转卖给了对方,并在西安市房管局办理了网上登记备案(网签)。 记者了解到,所谓网签,就是商品房交易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而网签的目的正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诉讼一波三折 眼看西安锐捷公司交房无望,2010年12月20日,杜女士等人一纸诉状将西安锐捷公司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29日,雁塔区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判决杜女士等人与西安锐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西安锐捷公司应将房屋交付给杜女士等人。 判决生效后,浙江环宇西安分公司拒绝向杜女士等人交房。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浙江环宇西安分公司以案外人的身份向雁塔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西安锐捷公司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不再向其讨要欠款,而且涉案房屋已进行了网签,自己合法所有。 2012年9月7日,浙江环宇西安分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雁塔区法院以杜女士等人购房时间早于抵押时间为由,依法驳回。 随后,此案再一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保护案件争议房屋,雁塔区法院将其贴上封条。2013年1月29日,浙江环宇西安分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同样被依法驳回。2013年2月20日,该企业又次提出异议,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次异议,雁塔区法院裁定受理,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3年12月5日,雁塔区法院撤销原判决,同时以杜女士等人的购房合同非《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且未进行网签为由,判决杜女士等人的购房合同有效,杜女士等人可向西安锐捷公司索要购房款并索赔经济损失,争议房屋所有权属环宇公司西安分公司。 杜女士等人对此判决不服,称商品房买卖应该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是否网签并不能作为实现物权的依据。目前,杜女士等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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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维权,房屋抵押,一房两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