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低购房门槛背后风险大
“一分钱不用出,这套房子就是你的了。”面对如此诱人的房地产广告,大家不禁要问:这是真的吗?现在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对楼盘的宣传无奇不有,对那些有着购房需求但资金短缺的人群形成一定的诱惑力。在合肥市庐阳区就发生了一起“零首付”购房案件,购房人本想通过“零首付”买房,结果不但没有节省8万元的首付,反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开放商6万多元的利息。 借钱“零首付”买房 2007年6月,合肥庐阳区金山名苑小区销售部打出了“零首付”购房的诱人口号。合肥市民李先生听到了这个消息,顿时被吸引了。他仔细打听后得知,所谓的“零首付”,就是开发商借钱给消费者买房,让缺乏资金的消费者有钱买房。 心动之下,李先生于2007年6月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为此,他与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借款80682元给李先生,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借款期限为“自2007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3日止”,借款期限内免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未还款,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未清偿,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物业管理费、房屋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同时,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将所借款项作为购房款交付开发商。若李先生到期未能还清合借款,开发商有权不向李先生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借款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 被索十余万元利息 一转眼借款期限就到了,李先生发现自己无力偿还当初的首付款债务。 于是,开放商从2008年6月底开始,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大门封死,直至2013年9月才解封。 同年10月24日,李先生与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认可自己拖欠开发商借款和利息共计11万元,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利息数额,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今年1月24日,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将李先生告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商诉称,公司于2007年6月13日履行了借款义务,李先生用公司的借款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借款到期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李先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80682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8113.88元,共计18.8万余元。此外,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7000元。 李先生辩称,自己并非因资金困难借款,而是开发商对其楼盘实施促销活动,宣传“零首付”购房,所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这样的情况有30多户。借款到期后,开发商在没有通告的情况下,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大门封死。另外,开发商主张的利息过高,应当根据《付款协议》,确认借款本息合计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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