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合格”也救不了上海福喜
福喜对于库存原料的管理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只是未及时清理而并未用于生产食品,这一罪状其实并不“硬”,可惜福喜没这么乖。 上海食药局26日最新通报的,福喜公司将退货的2013年5月生产(且已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更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并将食品名称更改为“风味肉饼”。这一行为简直是作死,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十六条“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第三十七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 在食品违法人人喊打的时代,随着法律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违法者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现在该抓的已经抓了,该罚的也跑不了。已查实的违法事实恐怕很难推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六条的罚则,罚金可为货值的5-10倍,倒不至于让福喜倾家荡产。但如果执法部门接下来继续查实新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属惯犯,上海福喜很可能将被数罪并罚,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食品违法行为受到严惩重处既可让公众的不满情绪得到宣泄,也可让政府表现自己的高压姿态,但福喜事件一路看过来,我还是觉得心里堵得慌。做食品企业难,做食品监管也难,但都没有消费者难。就用前不久看到的一篇报道作为本文的结束吧: “你能怎么办?”在北京一家地下商场的快餐店里,一位母亲给儿子买了个鸡肉汉堡后叹气道,“你只能暂时不吃而已。”另一位正在大嚼汉堡的人咆哮道:“你能别在我吃的时候谈这个吗?”--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也许这才是我们消费者最大的愤懑与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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