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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提示:租车虽方便谨慎保权益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2014-09-29 16: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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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违章须告知不能偷扣款

  2014年4月16日,江苏一名消费者在当地公司租车, 4月18日消费者将车归还给租车公司。 2014年8月13日,租车公司在没有任何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单方面扣除了消费者信用卡里面的1700元。消费者打电话去询问,租车公司答复说由于消费者在4月16日使用车辆时有违章行为,而且后来也没有进行处理,所以公司扣除了消费者的违约金。但实际上,在归还车辆后的三个月里,租车公司没有通知消费者去处理违章,消费者不知道存在违章行为。租车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消费者要求退换1700元。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租车公司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如有违章,尽快告知消费者去处理,而不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扣抵消费者的金额。经当地消协调解,投诉得到解决。

  【案例3】预订已成功临时变卦需补偿

  2014年7月22日某消费者通过在租车公司的网站上预订出租车辆服务,经过消费者邮件确认,预订单号为:114293xxxx。8月1日出行当天到了当地机场,消费者突然被短信告知没有预订出租的车辆,也没有办法给予安排其他车辆,消费者不得已只能通过其他租车公司进行租车,由于是临时租车,消费者多花了1300元左右的费用,现要求租车公司予补偿其差价。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网上已经预定,租车公司未尽到合同应有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虽然经过当地消协多次协调,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投诉人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案例4】租车会员权利变更须告知

  某消费者2012年在某租车公司消费充值了3000元,当时公司规定充值3000可以成为该公司橙卡会员,消费者选择该租车公司的理由是其在金桥有服务网点,橙卡会员享受两个免费提车地点,消费者可以免费在金桥服务网点提车,非常便利。但是,2013年某天该租车公司客服来电话告知由于公司政策调整,免费的两个提车点权利取消,并给予200虚拟金币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接受。最近,消费者在网上查询,发现200金币已过期作废,当时客服并没有说明这200金币有使用期限。后来,消费者上网租车,发现该公司的金桥服务网点也被取消,客服说网站有通知!由于金桥服务网点取消,消费者提车非常不方便,要求退换卡内余额。当地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租车公司联系了解情况,经过协商调解,租车公司给予消费者延期200金币的使用时间,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5】租车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3年9月,消费者投诉称,与某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租车费用规定,一天120元(包含租车费、保险费、手续费),并且,在合同上写明,如果租车期间出现交通事故,2000元下的赔偿由租车人承担,2000元以上由保险公司买单。后来,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花费汽车维修费用820元,租车公司要求租车人支付,但是保险公司也将820元赔付给了租车公司,消费者认为这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与对方多次交涉未果,投诉到当地消协,要求不支付汽车维修费用820元。当地消协接到投诉后,请消费者提供当初的租车合同,消费者无法提供。此赔偿条款确实不合理,但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维权困难。为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租车的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租车合同,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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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一黄金周,消费提示,租车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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