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判丢票旅客出站不用补票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余知都 2014-11-12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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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道“铁规”无效

  就铁路部门丢失车票需要重新补票这一规定,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普通的民商纠纷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纠纷中,旅客出站时没有持票,是否必然等同没有买票应由运输方来进行举证,旅客没有“自证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旅客顺利通过了登车检查,就应当推定为合法持票状态。运输方不应当对自己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检查纰漏,蛮横地要求所有无票出站的旅客都必须补票,都推定为逃票者。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运输方对旅客是否存在逃票妄加猜测,侵害了旅客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颖指出,《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铁路部门有关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显失公平,应属无效的霸王条款。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表示,在现行实名购票的机制下,铁路部门丢票补票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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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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