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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低购房门槛背后风险大

http://www.hebei.com.cn 2014-05-14 09:0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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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赔近6万元利息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先生至今未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借款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所以开发商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李先生需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关于李先生提出从未向其催要过款项,庐阳区法院认为,还款承诺书以及李先生自述其房门被封死,且房产公司未为其办理房产证,上述行为均证明房产公司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虽然《付款协议》真实存在,但只有一方当事人即李先生签字,所以该《付款协议》实际尚未生效,其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终,庐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合肥求实置业公司借款本金80682元、逾期还款利息5772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提醒

  购房要量力而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开发商宣传的名为“零首付”,实际上是消费者先从开发商处借款,然后再用借来的款项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所以,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规避风险。

  方爱国指出,本案中,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份借款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要受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束,消费者在做决定前一定要理解促销广告的真实意思,如果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该条款,而经济上又难以偿还该笔费用,就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庐阳区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出于理智和法律,消费者应该知道无论广告如何宣传“零首付”,该掏的钱一分不能少,开发商只是从表象上降低了人们的购房门槛,所以对于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消费者,不能轻易地被“零首付”等口号诱惑,要冷静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再进行是否决定购房。否则,像李先生这样承担许多额外的费用,反而导致购房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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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维权,零首付,低购房,购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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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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