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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欠费用户个人信息 燃气公司赔付3500元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刘传江 2014-05-28 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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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侵犯隐私权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认为,国家对公共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及其服务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燃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不能成为燃气公司的企业资源和对违约消费者进行惩治的手段。在法治环境下,企业不但不得利用该优势作出违法侵权行为,更应当恪尽对消费者个人隐私、名誉的保护义务,不擅自使用和利用其手中的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否则,燃气公司应在民事法律范围内给予消费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

  孙威指出,燃气公司虽然从事的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但公司本身是企业,没有任何行政执法权,没有权利对欠费用户给予处罚。当燃气公司第一次收取于女士预存的燃气费时,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燃气公司在取得于女士存入费用的所有权同时,产生了将相应燃气提供给于女士使用和为于女士提供有效使用服务的义务。在于女士是否已经欠费还没有弄清的情况下,停止出售燃气并将于女士姓名及所住小区、楼号、单元及门牌号等各种信息公之于众的作法,属违约行为。

  “事实上,燃气管道的维护,计费系统的完善均是燃气公司完成自身销售、提供优质服务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购买了服务,出售者有义务为购买者提供使用商品及售前、售后的全套服务。燃气表修复以及检测的责任在燃气表的燃气公司,在没有准确查实消费者欠费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孙威说。

  孙威认为,当前社会信息传播迅速、网络发达,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全社会均有责任提高防控意识,减少不法犯罪的可能。燃气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该将于女士的个人信息进行公示。燃气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于女士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获得赔偿

  4月29日,于女士向大庆市消协投诉,要求燃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

  大庆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到于女士家查看,看到挂在厨房的燃气表显示的不是提醒欠费的红字,而是尚有余额费用的状态。工作人员随后又来到东风分公司营业大厅现场调查,发现交费大厅的3号、4号、5号窗口收费人员使用的电脑右上方,都贴着写有于女士姓名及所住小区、楼号、单元及门牌号等各种信息和“不卖气”字样的纸条,站在窗口外清晰可见。东风分公司经理辩解说:“因为于女士欠费不交,我们不能卖气给她,这张提示条是写给我们收费员的,并不是有意张贴给其他人看,所以不存在侵权。”但来此交费的用户对燃气公司的做法感到很不理解,议论纷纷:“欠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缴,怎么能把个人信息贴出来‘示众’呢?这不是侵犯人家隐私权吗?”

  大庆市消协投诉部部长张建宇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燃气公司的做法违反新《消法》14条“消费者尊严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第29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应该给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欠费”问题,煤气公司尚无确凿证据,即便确实欠费,燃气公司应依法追缴,不得采用泄露个人隐私等非法手段。

  经大庆市消协调解,东风分公司当场赔偿于女士精神损失费3500元,不再收取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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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燃气欠费,个人信息,燃气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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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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